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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
2005-12-25 18:46:02     浏览次数:231
文字 〖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陕办发[2002]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级党政机关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同时保证市级党政机关公务需要。要有利于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条 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市级党政机关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标准,正地师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排气量2.0升(含2.O升)以下,价格控制在3 0万元以内;副地师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

    市级各部门购置和更新公务用车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正县级单位车辆价格控制在2Q万元以内,副县级单位车辆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

    第三条 市级领导干部在担任同一职务期间更新车辆,原使用车辆必须使用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l 2万公里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能够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因车况确不适应工作,需提前更新的车辆,必须在市财政局指定的车辆技本鉴定部门鉴定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市级各部门公务车辆,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确因车况问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可提出车辆购置和更新申请。市级各部门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的申请需以正式函报送市财政局,并且说明本单位现有领导职数及配车状况。

    市财政局要及时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购置和更新车辆申请情况汇总,按照审核原则和标准进行初审,并结合当年财力提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计划,上报主管市长审批。

    第四条 车辆的购置和更新计划经主管市长审批后,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采购。由单位自筹资金或省上补助资金购置的车辆需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也要通过政府采购,单位不得自行购买。车辆购置后,市财政局通知各用车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查同意后,单位要将报废车辆交国家承认的物资回收公司处理,所收残值上缴国库。因其他原因需更新的车辆,未刭报废年限或已到报废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将旧车交回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上报主管领导后统一调拨使用。

    第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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