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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2006-07-25 08:48:33     浏览次数:341
文字 〖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国务院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卫生部35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办理程序
    1、设置审批
    ⑴管辖权限:按区域卫生规划,审批设置100张床位以上,5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3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的医疗机构。
    ⑵提交资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⑶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2、注册、登记
    ⑴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技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提交材料
    ①《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③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④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规章制度;
    ⑦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证书;
    ⑧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⑨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置情况;
    ⑩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处理排放设施合理证明。
    ⑶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3、校验
    ⑴校验期限:100张床位以下,每年校验1次;100张床位以上,每3年校验1次;
    ⑵提交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校验申请书;
    ③业务工作情况及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④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⑶时限
    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
    三、收费依据:
    陕价费调发〔1997〕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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