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国务院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卫生部35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办理程序
1、设置审批
⑴管辖权限:按区域卫生规划,审批设置100张床位以上,5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3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和市卫生局直属的医疗机构。
⑵提交资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⑶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2、注册、登记
⑴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技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提交材料
①《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③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④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⑥规章制度;
⑦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证书;
⑧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⑨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置情况;
⑩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处理排放设施合理证明。
⑶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3、校验
⑴校验期限:100张床位以下,每年校验1次;100张床位以上,每3年校验1次;
⑵提交材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校验申请书;
③业务工作情况及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④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⑶时限
医疗机构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
三、收费依据:
陕价费调发〔1997〕55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