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入学政策规定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有本区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由所在小学按时填写《西安市 2007 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升入对口初中。
初中学校招收初一新生的工作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后进行,严禁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
各初中学校学区仍沿用原有划分。
6月25日-29日,街道所属小学以街办为单位,直属、自办小学以学校为单位,按学区上交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册,体检表直接交给对口初中学校。 7 月 1 日 - 3 日各初中学校到区教育局录取初一新生。
企事业办小学、初中,首先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含第三代)就学需求,在完成承担的本单位职工子女义务教育任务后,可向区教育局申请面向社会招生。
进行改制试点的小学、初中和民办小学、初中,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并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可跨学区接收学生。无寄宿条件的学校,只能在区内就近接收学生。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改制试点学校,完成承担的义务教育任务后,方能接收其它学生,招收新生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9 月 1 日 开学后,民办小学、初中由学校填写《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学生花名册》和《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新生登记表》, 9 月 20 日 前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不承认其所招收学生的学籍。
小学、初中使用统一学籍表和《陕西省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陕西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9 月 1 日 开学后,各小学、初中要按全区统一要求建立新生学籍库, 9 月 20 日 前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对本学区内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登记,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安排他们就学。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其入小学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在中学举办特教班、转入特教学校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小学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核准。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好在我区合法居住的外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外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属政策照顾学生者,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收费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政策照顾学生就学分类见附件)。
农民工的适龄子女入公办小学、初中应具备“四证”:一是其父母的身份证明;二是公安部门办理的本市暂住证;三是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政府)同意其出外就学的证明;已在原籍就读的学生,还应持有原籍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四是其父母从业证明或用工合同。
在外地借读的我区学生,要求返回就读者,由区教育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初中升学政策规定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评价达到规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小学阶段义务教育证书》、《陕西省初中阶段义务教育证书》。
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记入《素质报告单》。初中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 2007 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
学业评价:( 1 )小学语文、数学、英语为毕业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不得收取费用。考试时间统一为 6 月 20 日 。我区小学毕业考试报名工作于 6 月 12 日 前结束。( 2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历史与社会)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试时间为 6 月 23 日 、 24 日。其他科目随堂考查,考查时间安排在 5 月下旬,考查结果以等级呈现,不得收取费用。
在规定的放假日前,各小学、初中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各学校新生报名统一按区教育局通知的新学期开学报名时间进行,所有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新生报名、注册,不得提前收费。
凡寄宿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本人 2007 年 5 月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证明,学校可不接收经体检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
